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法定節假日、婚喪假和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的工資。
第九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