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內容是:取保候審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障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和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確定保證金的數額。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的銀行專用賬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和情節、可能受到處罰的嚴重程度、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確定保證金的數額。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的銀行專用賬戶。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取保候審的條件和執行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