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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需要多長時間執行?

法律分析:執行通知書送達後,壹般在6月內執行。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應當在判決書下達後6個月內執行。壹般案件應在立案後三個月內執行。如果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延期,那麽就需要提前通過申報核查審核。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出現凍結資金轉移的,應當立即予以支持和處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時限的規定》。

第壹條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壹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執行案件壹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執行期限,應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延長執行期限的申請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7日內確定承辦人。

第三條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後,認為情況緊急,需要立即采取強制措施的,經批準後,可以立即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

第四條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在規定的履行期限內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采取控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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