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能否得到補償,由《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規定。僅僅簽訂勞動合同並不能成為支付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補償金的法定理由。《勞動合同法》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簽訂補充勞動合同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但不能產生抵消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法律效力。羅浩律師建議雇主應該摒棄壹種誤解。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合同義務,工資等標準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自由分配。工人要證明自己在雇主那裏工作並不難。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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