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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費是什麽時候開始補發的?

法律解析:喪葬費是指職工因工死亡或因工致殘時,用於喪葬事宜的壹次性費用。由原工作單位支付。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保險規定,金額壹般為企業全部職工三個月的平均工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不論工作人員級別高低,與喪葬有關的費用均按規定數額壹次性支付,由家屬掌握包幹使用。

葬禮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

1.生前租用場地安排親友遺體告別儀式、安排死者遺體火化費、屍體運輸費、屍體冷藏停車費、預訂靈車、骨灰寄存、購買墓碑等費用;

2.允許土葬的地方,在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的墓穴中埋葬死者的必要費用,購買棺木,在許多農村為埋葬死者的親友安排酒席,等等。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費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二)項規定的待遇。"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七項規定:“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用補助標準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喪葬費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喪葬費:國家或者地方有關部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辦理實際喪葬費的合理費用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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