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必須辦理公證:因贈與、繼承、遺贈不動產申請不動產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有關事實的公證文書或者合同。房地產權利人為自然人,委托他人申請轉移、抵押登記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相關公證文件。當事人約定合同經公證後生效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與合同有關的公證文件。
根據我國《公證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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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六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