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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是否必須經過公證處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公證不是必須的。簽訂協議的主體應當合法,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內容應當符合法律規定,意思表示應當真實,不違反法律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樣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根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壹些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和事實,只有經過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而這種由公證處辦理的公證,就是法律公證。

有下列情形必須辦理公證:因贈與、繼承、遺贈不動產申請不動產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有關事實的公證文書或者合同。房地產權利人為自然人,委托他人申請轉移、抵押登記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相關公證文件。當事人約定合同經公證後生效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與合同有關的公證文件。

根據我國《公證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綜上所述,妳的問題得到回答了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六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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