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市對生產方的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條黨員受到警告後壹年內和受到嚴重警告後壹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拔或者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四十壹條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的全體黨員和本人,以及領導班子成員所在黨組織的領導公布,處分決定材料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歸入受處分人檔案;對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含撤銷黨內職務)的,還應在壹個月內辦理相應的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相關待遇變動手續;涉及撤銷或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批準處罰決定的機關批準,處理期限可以適當延長。最長處理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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