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座及以下乘用車;
2.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緊急報警裝置;
3.車輛的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的要求。
但城市人民政府對網絡約租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發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7座及以下乘用車;
(2)安裝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緊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的要求。
車輛的具體標準和運營要求由相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優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申請,向符合條件並登記為預約出租汽車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城市人民政府對網絡約租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發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