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可以服從修正的裁決。如果調解書有筆誤,可以裁定更正。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四條規定,裁定範圍適用於下列範圍: (壹)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3)駁回起訴;(四)保全和先予執行;(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六)訴訟中止或者終止;(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裁定書應當載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決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四條第壹款第七項規定的筆誤,是指法律文書的錯別字、錯算,訴訟費用的遺漏、錯算以及其他筆誤。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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