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來人員管理規章制度
為加強外籍人員在公司的聘用管理,保障外籍人員在公司的正常工作、生活和活動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壹條:本辦法適用於在公司內部簽訂勞動合同的外籍員工。
第二條:外國人必須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可以代替護照的國際旅行證件,且無犯罪記錄。
第三條:外來人員進入公司登記後應立即聯系公司公共服務部,公共服務部應及時聯系政府相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條:外來人員進入公司後必須及時體檢,確保不允許攜帶任何傳染病。
第五條外國人未辦理工作許可、外國專家證、居留許可的,須積極配合民政部提交相關證件,由民政部辦理。
第六條未及時辦理相關手續的,據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外國人未及時提交相關材料和辦理入住登記,造成事故的,由外國人承擔延誤責任;外國人填寫相關材料後,民政部未及時辦理相關手續的,由民政部外事管理人員負責。
第七條外國人出境,必須報有關部門審批,並經民政部登記。
第八條:外來人員必須遵守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並將按公司相應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條:外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條:外國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及時交回就業證、居住證等相關證件,民政部將及時向相關發證機關報告,為該外國人辦理出境手續。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065年9月8日4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