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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國人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國人永久居留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第六條外國人入境,應當向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外國機關申請簽證。在特定情況下,根據國務院規定,外國人也可以在中國政府主管機關指定的口岸向簽證機關申請簽證。與中國政府簽有簽證協議的國家的人員入境,按照協議辦理。外國對中國公民入境、過境有特殊規定的,中國政府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措施。持聯程機票乘坐國際航班直接過境,在中國停留不超過24小時不出機場的外國人,免辦簽證。臨時離開機場,須經邊防檢查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在中國居留的外國人,必須持有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身份證件或者居留證件。身份證件或者居留證件的有效期限根據入境原因確定。在中國居留的外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驗證件。

第二十條持有有效簽證或者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可以前往中國政府規定的對外國人開放的地區。

第二十壹條外國人前往不對外國人開放的地區旅行,必須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旅行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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