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十八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中國司法機關和外國司法機關可以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助。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條違反者為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辦案公安機關應當記錄其身份、證件、違法行為等基本信息,保留相關證據,並盡快將相關情況報告省級公安機關,由省級公安機關商同級人民政府外事部門通過外交途徑處理。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的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壹條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