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所持簽證註明入境後需要辦理居留證件的,應當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向擬停留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
外國人申請有效期超過1年的居留證件,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當地衛生檢疫部門或者縣級以上衛生醫療部門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證明申請人未患有嚴重精神障礙、傳染性肺結核或其他可能對公共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的傳染病。並按要求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條簽證、外國人居留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損毀、遺失、被盜或者簽發後發現持有人不符合簽發條件的,簽發機關將宣布該出境入境證件作廢。
偽造、塗改、騙取或被發證機關宣布無效的證書無效。
前款規定的出境入境證件或者被他人冒用的出境入境證件,公安機關可以予以註銷或者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