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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豁免的法律規定

絕對豁免權:

1.刑事判決豁免可以在所在國免於刑事起訴,沒有出庭作證的義務。

2、行政和民事豁免權,免於強制執行和處罰,以及在東道國納稅的義務。

例外情況:

1,行政法的規定是不能免除的,比如,交水電費。

2.民事法律法規的商事行為不在豁免之列,如土地、動產、日用品的交易。

3.派駐國外交官主動在派駐國發起訴訟,不享有豁免權。外交官對案件提起訴訟,被告提起反訴時;東道國的司法部門仍然可以對外交官員進行審判,而不受這種外交豁免權的限制。

4.放棄外交豁免權的問題,是否放棄外交豁免權是派遣國的權利,不是由外交官的獨立意識決定的。

相對於絕對豁免而言,職能豁免是指職能豁免,是指特定國際組織或非外交國家外交代表機構的人員在與設立國或居住國簽署協議時,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可以享有部分豁免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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