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乳餵養時間從嬰兒出生後壹年開始計算。在這壹年內,女職工每天可享受兩次0.5小時的哺乳時間,可合並為1小時。也就是說,女員工可以提前壹小時下班,也可以晚上壹小時上班(哺乳假包括人工餵養)。此外,在多胞胎的情況下,每增加1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1個小時。
女員工哺乳假的設立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首先,女性員工生育後上班困難,崗位允許分階段離職;
2.其次,女員工本人要求哺乳假並提出申請;
3.最後單位同意離職。
綜上,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產假期滿後撫養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以休哺乳假。哺乳假是每個媽媽都應該享有的權利。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為哺乳1周歲以下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
第十條
女職工人數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身體衛生和哺乳方面的困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