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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註冊資本的?

法律解析:1)從事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代理機構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二)航空國際貨運代理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三)陸路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或國際快遞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萬元人民幣。兼營前款兩項以上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最高限額。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每設立壹個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分支機構,應當增加註冊資本50萬元。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第八十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未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註冊資本實繳額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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