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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的界定標準

界定移徙工人的標準如下:

1.戶籍在農村,在城鎮從事非農產業工作6個月及以上,常住戶口在城鎮,主要收入為非農收入的本縣(市)勞動者;

2、其他縣(市)進入本縣(市)城區從事非農業勞動6個月以上,常住戶口在本市,以非農業收入為主要收入的勞動者;

3.農民工的主體是農村勞動者(農民工)。

工作證明的辦理信息如下:

1.有效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原件;

2.戶口本;

3.本人兩寸證件照兩張;

4.沒有繼續學業的,要有畢業證;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需要憑學生證和畢業生推薦表;

5.如有特殊情況,應提交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6.我需要填寫個人基本信息表和勞動登記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職業選擇的權利、獲得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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