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圈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第六十條規定,個人侵占、堵塞、關閉疏散通道、疏散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處警告或者500元罰款。違反上述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設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