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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法:從事“國家管制”商品可處5萬元罰款。

修訂前的《對外貿易法》只有四條法律責任規定,而且原則比較簡單,處罰手段不夠,處罰種類也比較單壹,主要是吊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證。修訂後的對外貿易法根據對外貿易管理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和對外貿易管理的實際需要,對法律責任的規定進行了補充、修改和完善。

修改後的對外貿易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進出口屬於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3年內不得受理其從事國營貿易管理貨物進出口業務的申請,或者撤銷其從事其他國營貿易管理貨物進出口業務的授權。進出口屬於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或者擅自進出口屬於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禁止性國際服務貿易或者限制性國際服務貿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0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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