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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間受傷可以算工傷嗎?

法律分析:工作時間內的傷害壹般被視為工傷,只要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受到的傷害,都應該屬於工傷。但如果是個人的行為在工作期間受到了傷害,這種情況壹般會被視為個人的行為,所以不會按照工傷的條款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職工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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