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直轄市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對不能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作了詳細規定,主要包括八種財產:
1.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的衣物、家具、炊具、餐具等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需的生活費。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此標準確定必要的生活費。
3.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庭成員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發表的發明或未發表的作品(此時的“發明”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作品”是指表達觀點、知識、思想、感情的作品,其內容和外延適用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
5.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和醫療用品;
6.被執行人獲得的獎章和其他榮譽物品;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其政府部門的名義同外國和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免予查封、扣押、凍結;⒏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