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
第六條電信業務經營者為用戶辦理入網手續時,應當要求用戶出示有效證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應當予以配合。用戶委托他人辦理入網手續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要求受托人出示用戶和受托人的有效證件,提供用戶和受托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第七條登記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的個人,可以出示下列有效證件之壹:
(壹)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的身份證件;
(三)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四)外國公民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第十條用戶拒絕出示有效證件、拒絕提供證件記載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證件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證件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為其辦理入網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