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觸犯刑法的後果大致如下:
1,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2.被判處管制,緩期執行;
3、有罪但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
二、學生在學校違反紀律,學校有權作出以下處理:
(1)警告;
(2)嚴重警告;
(三)記過;
(4)留校觀察;
(5)開除學籍。
但需要註意的是,學校不得開除正在接受九年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
違反法律和學校紀律的未成年人承擔不同的後果。違法必究,違紀必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第十七條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