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壹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壹款規定,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該宅基地禁止進入交易市場。參照1990年8月25日國家土地管理局給浙江省土地管理局的批復中的具體規定,宅基地所有者未經合法批準,自費改建房屋,供投資者使用,並從中獲利或取得房屋產權。
此外,根據國辦發[1999]3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出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農民的房屋不得向城鎮居民出售,也不得由城鎮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房,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房屋頒發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通過約定待建房屋的所有權,變相讓法律轉讓宅基地所有權是不可能的。
擴展數據:
宅基地使用者與擬在宅基地上建房的出資人之間是否存在待建房屋所有權的約定,是否涉及夫妻壹方處分宅基地使用權或者以贈與、附條件合同等方式變相處分宅基地使用權,待建房屋的所有權應當屬於宅基地使用者。
這裏需要說明的是,無論投資人與宅基地使用權是否屬於同壹集體經濟組織,都應按上述觀點處理。因為,如果出資人與宅基地權利人是同壹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勢必與“壹戶壹宅”的規定相違背(受讓方無宅基地除外);
如果出資人與宅基地使用者不是同壹集體組織的成員,勢必違背宅基地使用權專屬於集體成員的基本原則。
百度百科-中國人與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