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定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與同級人民法院受理耐帆公司壹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這是劃分和確定某壹級或同級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系統內對某壹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的問題。確認合同無效的管轄權首先要以合同中對管轄權的約定為基礎。壹般來說,管轄法院在合同中有明確的爭議解決條款。有管轄協議的,必須按照雙方事先的約定確定管轄。其次,合同糾紛發生後,雙方也可以協商確定管轄。當然,這種事前或事後管轄的約定,不能違反法律關於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最後,合同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未事先約定解決糾紛的管轄法院,後又不能協商確定管轄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和標的物實際發生爭議的地點在長虹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