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哺乳期為壹年。哺乳時間壹天兩次,來回時間每次半小時。來回的時間也算工作時間,不扣工資。也可以將兩個哺乳時間合並使用。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工作,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哺乳期的工資支付標準如下:
1,六個半月按工資的80%發放,延長期按70%發放。
2.六個半月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80%支付。
女職工生活困難,符合本市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困難補助。女職工在六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後需要繼續休假哺乳嬰兒的,各單位可以根據生產和女職工實際情況酌情延長哺乳假,但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綜上,可以理解為法律規定哺乳期為12個月,與國家法律有關,哺乳期工資不變。這是屬於女工的權利。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辭退、解除其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為哺乳1周歲以下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
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