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當事人壹方以出賣人在訂立合同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買受人因出賣人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而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買賣合同當事人壹方以對方違約為由主張支付違約金,對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無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為由提出免責抗辯,但未主張調整超額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應當說明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調整違約金。如果壹審法院認為免責事由成立,不予說明,二審法院認為應當繳納罰金,可以直接說明並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