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補充責任發生在侵權行為涉及第三人時。侵權人的直接責任和義務人的補充責任既不是連帶責任,也不是連帶責任,不能適用因果關系理論來確定各自的責任份額。安全保障義務人沒有過錯,不能責令其承擔賠償責任的,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侵權人先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在其過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全部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侵權人追償。在具體處理中,如果侵權人不明確,可以直接列明安全保障義務人為被告,也可以列明侵權人與安全保障義務人為同壹被告。侵權人與安全保障義務人為共同被告的,在責令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時,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載明安全保障義務人補充賠償責任的具體範圍或者數額,並註明安全保障義務人享有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