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所需條件:
1,企業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2.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3.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營業場所,並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
5.有固定的網絡地址和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計算機等設備及附屬設備;
6.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並取得職業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壹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1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壹)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
(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經營場所的;
(三)經營非網絡遊戲;
(四)擅自停止實施業務管理技術措施的;
(五)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