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陪審團制度有利於保證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陪審團制度通過三權分立、審判監督和堅持與公眾分享司法權來確保司法的民主和公正。也使普通公民能夠直接參與司法權的行使,實現民主司法。
2、有利於保障司法獨立。普通公民不受政府和其他權利的影響,防止其他部門幹預和影響司法權,維護司法獨立,促進司法公正。
3.防止權利濫用和司法腐敗。庭審當天,人民陪審員是隨機抽取的。在這種情況下,陪審員是最不可用的,賄賂12臨時確定的被隔離的陪審員是非常困難的。同時,12陪審員相互制約,防止權力濫用。
4.促進整個人社會和法律意識的提高。在陪審團制度下,社會的絕大多數參與司法審判。整個過程是壹種非常生動、深刻、生動的法制教育形式,潛移默化地提高了全社會的法律意識。
盡管陪審團具有上述優點,但它也不可避免地有缺陷,主要在於:
1.陪審員缺乏法律知識和司法經驗,很難做出公正的判決。不懂法的陪審員不是基於法律,而是基於個人知識和公眾意識,這不是真正的法治。
2.成本太高了。陪審團制度導致訴訟程序復雜,訴訟成本增加。如果陪審團不能達成壹致,訴訟結果懸而未決,同時必須準備新的陪審團進行重審,這就耽誤了時間,耗費了總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