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發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本行政區域的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封鎖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但是,封鎖大中城市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幹線交通中斷或者邊境關閉的,由國務院決定。村民自治的前提是“依法自治”。如果村規民約和村民自治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則該決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