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同時支付相當於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部分。在壹定期限內未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支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欠薪怎麽補償?
1,額外支付應得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2.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和經濟補償;
3.支付1-5倍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