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第十六條:
1、煤礦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煤礦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接受職業危害防治培訓。培訓內容應當包括與職業衛生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職業危害防治的基本知識,職業衛生管理的相關知識。
2.煤礦應當定期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培訓,督促其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操作規程,指導其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崗前培訓時間不少於4小時,在崗期間定期培訓時間每年不少於2小時。
擴展數據:
壹、職業衛生培訓的內容包括:
1,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職業衛生標準;
2.職業危害防治的基本知識;
3、健康管理相關知識;
4.安全生產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
二、各級管理人員培訓的內容包括:
1,職業衛生法律法規知識;
2.職業健康管理知識;
3.職業危害防護的基本知識;
4.職業危害事故等。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