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您的來信,我們答復如下:
1,妳說公司老板讓妳簽的哪份協議應該是關於競業禁止的。但是,
如果妳沒有和公司簽訂任何勞動合同,或者妳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沒有競業限制的條款,妳現在沒有義務簽訂這樣的協議。如果簽了這樣的協議,以後就不能從事相同或相近的行業。
2.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在非試用期內,且不存在《勞動法》規定的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員工可以提前壹個月向公司提出辭職,超過壹個月後,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辦理相關辭職手續。所以我建議妳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辭職(妳之前寫的辭職信就是),但是妳要讓公司的老板給妳簽個收條,證明妳在某年某月某日從公司辭職。如果公司老板不簽字,妳可以快遞壹份給公司,然後妳可以保留收據(但建議妳在明細清單上註明妳給公司寄了辭職信),證明妳在某年某月某日已經從公司辭職。這樣,公司應該在壹個多月後為妳辦理離職手續。如果妳不處理,妳就不是公司的員工。
3.關於公司不給妳發工資的問題,根據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公司不給妳發工資是違法的。可以提交勞動仲裁部門仲裁,但是請註意,勞動爭議仲裁的期限是60天,從爭議發生之日起算,所以我建議如果提起仲裁,請盡快進行,避免超過仲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