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個問題主要涉及兩個方面:壹是招聘廣告的性質和效力;二是招聘廣告與後續勞動合同的關系。在各國早期立法中,勞動法只是民法典的壹部分,日益“公法化”的勞動立法逐漸從各國民法典中分離出來,成為單獨的部門法。因此,勞動法的獨立性是現代社會“私法公法化”的產物,是特別法和普通法與民法的關系。
在不與國家強制性規範相抵觸的前提下,民法的基本原則和與調整合同關系有關的壹系列規則仍然適用於調整勞動關系。在我國,為了避免立法重復,對於勞動合同與其他合同之間的* * *問題,如合同的訂立程序、締約過失責任、合同的附隨義務、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合同自由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情勢變更原則等,都沒有詳細的規定。,但適用民法的有關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采取要約、承諾的方式訂立合同”,所以要約、承諾是合同訂立的必經程序,勞動合同也不例外。現實中,用人單位通過報紙、雜誌、新聞媒體發布招聘廣告,很多求職者通過這些廣告進行應聘,因此需要對招聘廣告的法律性質有壹個清晰的認識。首先,我們應該知道什麽是要約和要約邀請。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自覺表示,應符合以下條件:1,內容具體;2.要約人受意思表示的約束,表明他已經接受了要約。要約邀請:是期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要求他人發送給自己,要約邀請本身對發送人沒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