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繳存範圍:
下列單位及其職工
1,機關事業單位;
2.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
3.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4.外國及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解讀》,住房公積金的計繳辦法如下:
第壹,職工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壹是員工個人按規定每月從工資中扣除(每月由所在單位從工資中代扣代繳);二是單位按規定每月為員工繳納壹部分。兩部分歸職工個人所有,必須按規定存入住房公積金賬戶。
二、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計算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單位繳存比例)+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個人繳存比例)。假設:某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為2500元,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比例分別為8%,那麽該職工的月繳費為:2500元×8%(單位繳費)+2500元×8%(個人繳費)=400元。為便於操作,單位可實行每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住房公積金工資基數的計算,以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為準。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於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