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第九十九條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並向其謀取經濟利益的,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並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處罰、記分並從中謀取經濟利益的,受處罰後再次犯罪的,組織、介紹他人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處罰、記分並從中謀取經濟利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