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挪用公司資產的量刑標準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用於營利活動,或者數額較大,三個月後才償還的,挪用公款罪起點金額為1萬元至3萬元,挪用公款罪起點金額為15萬元至20萬元。挪用公款情節嚴重的,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雖數額不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告判決,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