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名人博客曝光自己,因為新冠肺炎被解雇了。企業的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1,企業人力資源相關法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第1條明確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的 企業應當支付員工在此期間的勞動報酬,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2、企業不能勞動歧視。
現行勞動權利構成就業歧視,員工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如果公司提出解除後員工不想繼續履行,雙方可以解除,但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對待這類員工最保險的做法是提醒他們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繼續履行合同,並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對他們的工作表現進行評估,與其他員工壹視同仁。
後記:從團隊建設的角度,也要提醒其他員工,理性、科學地對待有肺炎病史的員工,做好自己的防護措施,對同事禮貌、團結、友好,避免歧視、刻意疏遠或孤立。
近期勞資糾紛頻發,用人單位的風險成本不容忽視。建議企業主或HR從細節入手,基於法律在此期間平穩過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