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被告人沒有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在案件偵查和審理過程中,即使被告人自始至終沒有供述,拒不承認犯罪,但如果其他證據確實充分,仍然可以定罪量刑,即以“零口供”定罪。
(2)證據充分的法定條件
(1)定罪量刑事實有證據證明。
是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以及何種犯罪行為,決定是否對其判處刑罰的事實,包括構成犯罪的各種要素和影響量刑的各種情節,由辦案機關通過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予以證明。這是認定“證據確實、充分”的基礎。
(二)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
是指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經過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序,包括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中新增加的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查證屬實。這壹條件側重於證據的“真實”方面。
(3)根據全案證據,對認定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
是指辦案人員在對每壹份證據進行核實的基礎上,對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後,運用法律知識、邏輯和經驗進行推理判斷,消除對案件認定事實的合理懷疑。“排除合理懷疑”是指對認定的事實沒有合理的、有充分根據的懷疑,事實上已經達到可以定罪的程度。只有對案件沒有合理懷疑,形成內心確信,才能認定案件“真實、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