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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臺的復印件可以作為定案依據的法律解釋是什麽?

復印件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必須依靠偽造其他證據來保證其真實性或者補強其證據價值。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必須有其他證據能夠與復印件相互印證,單份證據不能單獨認證。也就是說,復制證據要有其輔助證據加以確認,證據之間要形成證據鏈,以證明案件事實。書證復印件的提供者應當證明不提供原件有客觀原因。不能與原件核對的復印件,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必須有證據補強,即成立瑕疵證據補強規則。所謂瑕疵證據補強規則,是指有些證據因其證據資格或證據形式上的某些缺陷或弱點,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必須依靠證據的支持來保證其真實性或補強其證據價值。證據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人民法院認定並在判決書中寫明的事實,是有證據證明的法律事實。雖然要盡量貼近客觀事實,但與客觀事實難免有差距。證據的分析和認定,影響著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距離。目前,訴訟當事人的法律意識還處於初級階段,證據意識極其缺乏。然而,分散在各種法律和司法解釋中的證據規則往往更加嚴格,這往往導致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從而使訴訟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公正性產生懷疑。在諸多證據問題中,影印書證能否作為人民法院定案的依據,在什麽情況下能夠影響法官對證據的評價,各級法院的標準不壹,問題突出。因此,復制書證的證明效力值得研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和節錄本。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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