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八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壹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五百二十八條當事人依照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其以自己的行為不履行主債務,中止履行的壹方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