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七條具體是指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暫停相關業務、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罰款。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絡安全管理和網絡運行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絡安全管理和網絡運營關鍵崗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