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在網絡平臺從事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簡稱網絡貨運)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網絡貨運經營,是指經營者依托互聯網平臺整合調配運輸資源,作為承運人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道路貨物運輸,並承擔承運人責任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網絡貨運經營不包括僅向托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務的行為。實際承運人是指使用網絡貨運經營者委托的合格貨車和駕駛員,實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經營者。
第三條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承擔運輸服務質量責任,接受行業管理部門和社會監督。網絡貨運管理要公正、公平、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