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互聯網安全運行,凡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壹)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二)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攻擊計算機系統、通信網絡,造成損害的;(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中斷計算機網絡或者通信服務,致使計算機網絡或者通信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應當依法懲處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