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犯罪是指行為人利用計算機技術攻擊其系統或信息,破壞或利用網絡實施其他犯罪的總稱。網絡犯罪實際上包括很多種,比如入侵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壹)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二)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或者幹擾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無法正常運行的;(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添加的;(四)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68為犯罪準備工具或者創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於預備犯,可以根據犯罪既遂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果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68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犯罪結果自動有效防止的,犯罪中止。如果中止者沒有造成損害,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