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十九條買賣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交貨地點的,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根據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交貨方式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自行交貨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木材和煤炭的托運或交付應在貨物裝運地進行。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與合同約定的交貨地不壹致的,以實際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四條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賠償後,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