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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戴口罩處罰的法律依據

不遵守佩戴口罩的相關規定,屬於拒不執行疫情防控措施的行為。

疫情防控期間,外出公共場所或出現發燒等癥狀時,佩戴口罩是法定義務。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是違法的。

首先要承擔民事責任。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拒絕佩戴口罩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行政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在緊急情況下,拒絕執行人民政府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最後,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造成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闖入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和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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