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未經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音像制品的;未經許可播放或復制廣播電視構成侵權。被侵權人可以根據情況,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作品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並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