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擔保人的條件:
1.與本案無關。
2.享有政治權利和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3.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常住戶口。
4.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以下實體不能作為擔保人:
壹是國家機關不得作為擔保人,但經國務院批準向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的除外;
二是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性機構和社會組織不得作為擔保人。所以,只要不是上述主體,有支付能力,個人作為保證人就可以提供保證。所以公務員收入穩定,可以以個人財產作為擔保人提供擔保。
公職人員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 * *產黨和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中依法履行公職的工作人員。這個概念的關鍵在於“公職”二字。現在社會普遍認可的“公職”主要是指各級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這些職位的壹般特點是:享受編制,有良好的福利制度,有較高的社會地位,有穩定有保障的工作。與在私企工作的人不同,這類人工作穩定性更大,在不安全的時代被更多人向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 * *法人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向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的除外。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和以公益為目的的非法人組織不得作為保證人。